用了假农资追赃挽损难最高检这样支招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7    

  近年来,涉假农资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近年来涉假农药、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涉假农药、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不仅危害极大,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

  高景峰指出,制售伪劣农药种子类犯罪案件具有三个发案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制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高景峰表示,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高景峰表示,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以“南京百分百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为例,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如在上述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就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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