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应明确“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内容

来源:法治网    作者:吕忠梅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8-27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草案这一规定中增加“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的内容。

  文化传承是法典的基本功能之一。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载体,法典将特定社会历史经验、价值观念和治理智慧凝练为规范性文本,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代际传递。生态环境法典应具有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的功能,通过立法转化、制度重构、价值渗透等机制激活传统生态文化。因此,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明确“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的内容,确有必要。

  推动文化传承

  一般意义上讲,生态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本质是人类从统治自然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中国的生态文化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价值观为核心的精神与物质成果总和。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通过制度设计,将传统生态智慧和现代环境理念转化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规则,将社会积淀以行为规则的方式予以表达,成为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推动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固化机制保障文化的连续性与民族认同。草案采取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导向、多种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编纂方式,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哲学转化为“人—自然—人”的法律关系及其生态保护制度,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基因得以通过法治实践代代相传。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守正创新保障文化的时代演进与国际融合。草案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价值主线,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升级和中国化表达。同时,在制度设计中吸纳了保障公众健康立法目的、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原则和制度安排,并转化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为开辟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中国方案、中国范本。

  符合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逻辑主线展开,充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合”文化基因,体现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融合的特征,既将中国的“天人合一”哲学升华为法典目标,又将国际可持续发展共识融入法典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为基础,强调人与自然的共生、共控、共荣关系,要求人类将自身的需求融入自然进程之中,尊重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以平等的观念对待自然特别是其他生命体。

  在逻辑安排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既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逻辑,也高度契合国际社会共同的“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这一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和“社会可持续是目的”的根本追求,回应人民关心、企业关注、政府关切。同时,将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最大威胁——严重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全球性气候变化纳入法典调整范围,形成了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典逻辑。

  契合科学规律

  中国古代统治者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知止知足”等道德观念制度化,并以禁令、诏令、律的形式出现,强调“法与世宜”,规定了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其整体性思维、持续性保护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设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的制度基因。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这些制度与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相结合,合理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立法中的标准、许可、评估、监测、保护区划等制度优势,创造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契合生态环境科学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生命共同体”为基本判断,充分体现“天地交而万物通”的整体观,并融合西方基于生态规律而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律理念,构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规范体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将“天下大同”的理想境界变成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法律制度和行动纲领。

  促进社会认同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密法治与文化润心、美丽中国与清洁美丽世界的和谐发展。同时,秉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中庸之“中”、和谐之“和”转化为法律制度,用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中国的生态智慧进行法典化凝练表达,体现中国文化的核心精神。

  草案中有不少倡导性条款,如在总则中规定公民应当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规定国家表彰和奖励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草案也有仪式性条款,如规定每年8月15日为国家生态日。草案还规定了责任条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反绿色低碳发展义务的行为进行严格追责,遵循“厉禁而守”的“最严”法治传统。这些生长在中国文化土壤中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生态文化的社会认同和普遍践行。

  由此可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是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应明确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写入其中,更好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文化功能,为传播中华优秀生态文化、促进中国与世界文明的对话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 吴运竑 校对 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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